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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研究提出主要排放国的四种气候治理模式 | |
原文题名 | National Models of Climate Governance Among Major Emitters |
《自然·气候变化》(Nature Climate Change) | |
译者 | 刘莉娜 |
发表日期 | 2023-01-23 |
原文网址 |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s41558-022-01589-x |
正文 | 1月23日,《自然·气候变化》(Nature Climate Change)发表题为《主要排放国的国家气候治理模式》(National Models of Climate Governance Among Major Emitters)的文章,系统比较了21个最大排放国的气候制度,在此基础上识别出4种国家气候治理模式。 国家气候机构构建了气候减缓政策的制定过程,并塑造了气候政策的雄心和绩效。比如,各国一直在建立科学机构,通过气候法并创建新的机构。来自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Bologna)等机构的研究人员采用自下而上的聚类分析(Bottom-up Cluster Analysis),首次系统地比较了21个最大排放国的气候制度。研究发现:①基于聚类分析识别出主要排放国的4种气候治理模式包括气候技术主义者(Climate Technocracies)、气候发展主义者(Climate Develop-mentalists)、碳碎片主义者(Carbon Fragmentists)、碳中心主义者(Carbon Centralists)。其中,气候技术主义者表现出高度的国家能力和研究机构自主权,并为气候驱动型官僚提供决策权力。气候发展主义者具有中高水平的国家能力和制度化科学专门知识。碳碎片主义者尽管也拥有中高等水平的国家能力和科学研究机构,但其最显著的特点是气候减缓政策分散和随意。碳中心主义者的特点是其气候变化决策制度化相对较低,缺乏全面的气候法律。②这些国家的气候治理模式与气候政策雄心和绩效相关。③气候技术主义者和气候发展主义者在政策雄心和绩效方面的得分往往高于碳碎片主义者和碳中心主义者。④国家气候治理模式的相关雄心与一些宏观制度和宏观经济特征有关,但与其他特征无关。这表明国内和国际决策者有可能投资于创建国家层面的气候机构,以加强气候政策能力建设。 |
文献类型 | 快报文章 |
条目标识符 | http://gcip.llas.ac.cn/handle/2XKMVOVA/265826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自然·气候变化》(Nature Climate Change). 国际研究提出主要排放国的四种气候治理模式.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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